1 | 地上二層A1戶空間,原申請面積172.89㎡,變更設計後面積174.67㎡,增加1.78㎡。 |
2 | 地上三層A2戶空間,原申請面積165.54㎡,變更設計後面積167.32㎡,增加1.78㎡。 |
3 | 建築物原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為1673.03㎡,變更設計後為1676.59㎡,增加3.56㎡。 |
4 | 設計容積率原申請為151.7%,變更設計後為158.12%,增加6.42%。 |
5 | 原申請工程造價為9,291,517元,變更設計後為9,300,793元,增加9,276元。 |
6 | 圍牆長度原申請為64.18M,變更設計後為56.82M,減少7.36M。 |
7 | 雜項工程造價原申請為89,852元,變更設計後為79,548元,減少10,304元。 |
8 | 室內隔間變更。 |
9 | 門窗尺寸及位置變更。 |
10 | 本案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11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2 | 本案違反建築法第39條變更設計案件,依第87條罰款新台幣(6)千元整。 |
13 | 請逕洽各機關查詢申請地點是否位於該管轄區排水(河川局、本府、農田水利會、區公所),倘施設影響鄰近排水及造成任何災害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解決。 |
14 | 屬實施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地區者,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15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 |
16 | 其餘不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