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地上一層門廊空間,原申請面積15.97㎡,變更設計後面積15.5㎡,減少0.47㎡。 |
2 | 地上一層公共空間,原申請面積246.99㎡,變更設計後面積247.46㎡,增加0.47㎡。 |
3 | 地上二層公共空間,原申請252.5㎡,變更設計後面積260.16㎡,增加7.66㎡。 |
4 | 地上二層A1戶空間,原申請面積171.17,變更設計後面積172.89㎡,增加1.72㎡。陽台原申請面積44.01㎡,變更設計後面積45.58㎡,增加1.57㎡。 |
5 | 地上三層公共空間,原申請面積53.39㎡,變更設計後面積81.08㎡,增加27.69㎡。 |
6 | 地上三層A2戶空間,原申請面積166.27㎡,變更設計後面積165.54㎡,減少0.73㎡。陽台原申請面積37.79㎡,變更設計後面積39.21㎡,增加1.42㎡。 |
7 | 地上三層A3戶空間,原申請面積195.76㎡,變更設計後面積167.57㎡,減少28.19㎡。陽台原申請面積44.54㎡,變更設計後面積47.84㎡,增加3.3㎡。 |
8 | 地上四層公共空間,原申請面積40.4㎡,變更設計後面積119.48㎡,增加79.08㎡。 |
9 | 地上四層A4戶空間,原申請面積181.89㎡,變更設計後面積97.03㎡,減少84.86㎡。 |
10 | 地上五層機械室及機房區,原申請面積141.76㎡,變更設計後面積162.4㎡,增加20.64㎡。原申請樓層高度3.275M,變更設計後高度2.28M,減少0.995M。 |
11 | 變更設計後增加突出物一層為電機機房,申請面積11.13㎡,樓層高度為3.6M。 |
12 | 建築物原申請高度18.32M,變更設計後高度為20.93M,增加2.61M。 |
13 | 建築物原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為1638.89㎡,變更設計後為1673.03㎡,增加34.14㎡。 |
14 | 設計容積率原申請為155.7%,變更設計後為151.7%,減少4%。 |
15 | 原申請工程造價為9,115,787元,變更設計後為9,291,517元,增加175,730元整。 |
16 | 室內隔間變更。 |
17 | 電梯原8人份增大為10人份,原停至四樓變更為停至五樓。 |
18 | 門窗尺寸及位置變更。 |
19 | 圍牆長度原申請為72.78M,變更設計後為64.18M,減少8.6M。 |
20 | 雜項工程造價原申請為101,892元,變更設計後為89,852元,減少12,040元整。 |
21 | 其餘不變。 |
22 | 本案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2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24 | 實施污水下水道地區,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且依規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 |
25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訖查之電力設備圖說。 |
26 | 除「農舍、倉庫及汽車庫」等類似用途外,其電信設備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審驗機構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審驗機構審驗。 |
27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 |
28 | 本案列入指定抽查案件。 |
29 | 本案新建剩餘土石方233.68噸應依「高雄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