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A21戶變更後為A23戶。 |
2 | 原設計人江文淵建築師事務所,變更後為曾永信建築師事務所。 |
3 | 變更前建築面積為70.73㎡,變更後面積為72.65㎡,增減額為+1.92㎡。 |
4 | 變更前建蔽率為45.93%,變更後建蔽率為47.18%,增減額為+1.25%。 |
5 | 變更前總樓地板面積為197.39㎡,變更後面積為215.22㎡,增減額為+17.83㎡。 |
6 | 變更前容積樓地板面積為197.39㎡,變更後面積為215.22㎡,增減額為+17.83㎡。 |
7 | 變更前容積率為128.18%,變更後容積率為139.75%,增減額為+0.35%。 |
8 | 變更前工程造價1,021,000元,變更後工程造價為1,110,000元,增減額為+89,000元。 |
9 | 立面變更。 |
10 | 增加屋突一層。 |
11 | 門窗形式變更。 |
12 | 結構變更。 |
13 | 本案土地為農業區,於61年2月19日前己編定為「建」地目,(都市計畫發布時間為63年12月30日府建都市11645號發布)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 |
14 | 因土地分割,申請基地由原455地號,變更後為455-303地號 |
15 | 本案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且經建築師公會協檢後圖袋彌封案件。 |
16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7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訖查之電力設備圖說。 |
18 | 除「農舍、倉庫及汽車庫」等類似用途外,其電信設備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審驗機構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審驗機構審驗。 |
19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