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2 | 本案設置之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3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 |
4 | 本案係依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設計,地下64輛地上0輛供公眾使用。 |
5 | 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下水道工程處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6 | 污水下水道通水地區於施工階段應向本局水工處申請建築線銜接雨、污水下水道部分之審查及查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本局水工處發給之接管合格證明文件。 |
7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8 | 本案結構應委託外審,於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外審機關審查合格文件始得申報開工。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0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11 | 本案採用現場構築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須於配筋完畢未搗製混凝土前,申報勘驗。 |
12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起造人應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辦理。 |
13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
14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15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塞。 |
16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六課彙整以利申挖。 |
17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18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 |
19 | 本案為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丁類工作場所,請承造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勞工才可進場工作。 |
20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21 | 本案屬公共建築物,應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22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23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本市新興區大統段2小段1114地號、鹽埕區鹽國段227地號、三民區中華段2小段230地號、小港區桂林段49-2、49-4、50-2、50-4地號等共7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7205.74平方公尺。 |
24 | 本案經99.03.24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47次會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請依上開決議辦理,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加註「營運移交管理委員會前至少取得6項綠建築指標(綠化量、基地保水、日常節能、室內環境、水資源、污水垃圾改善指標)」。 |
25 | 公有人行道與本案基地共構,請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養工處申請辦理。 |
26 | 本案設置法定機車停車位238輛。 |
27 | 本案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始得申報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