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第一次建造執照掛件日期為114年1月22日。 |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 4 | 本案依106年6月19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3條:「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一宗基地內,樓層在五層樓以下並建築面積在七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昇降機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每棟建築物,其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規定辦理。 |
| 5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 6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 7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8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 9 | 使用執照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 11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18.89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 元(103/9/4訂定);□已於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新臺幣 元,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清回饋金餘額(105/1/11修正);□105/5/26;■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77946元。 |
| 12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3.04峰瓩。□綠化設置面積達 平方公尺。 |
| 13 | 使用執照請加註「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陽台㎡、□外牆面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通用化設計之浴廁 ㎡、交誼室㎡、昇降機㎡、■屋前綠能設施18.89㎡、□屋後綠能設施(浴廁、廚房、餐廳、通道) ㎡,□室內天井上方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過樑處設置導風版 ㎡,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依規定辦理查處。 |
| 14 | 本案位屬軍事禁限建管制範圍,絕對高度不得超過70公尺。 |
| 15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另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屬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之新開發社區者),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水利局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 16 | 本案施工如有使用塔式起重機具者,於申報開工時施工計畫書應檢附本府勞工局及交通局同意核備使用文件。如無使用者,起、承造人應檢具切結書。 |
| 17 | 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檢具「建築基地土地複丈成果圖」。 |
| 18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 19 | 建築物開工前,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1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地質資料蒐集填報系統」(https://dcm.gsmma.gov.tw/),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
| 20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餘土外運者,請於開工後出土前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 21 | 本附表所列加註事項,係屬提醒事項,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仍從其規定辦理。 |
| 22 | 本案建築工程如涉及公有樹木移植或修剪者,應依「高雄市都會植栽修剪管理注意事項」、「高雄市植栽修剪作業規範」、「高雄市植栽移植作業規範」向本局公園處備報或提出申請。 |
| 23 | 本案如有停車空間應設置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 |
| 24 | 本案倘位於小港機場限建範圍,應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3年5月31日場建字第1135013203號函於施工告示牌註記工區之限建高度;另倘有臨時超高施工之需求, 應由施工單位向該管機場取得許可後方可施工。 |
| 25 | 本案基地範圍如有位於「交通要衝管制範圍」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提送施工計畫書,並由工務局、交通局、勞工局、捷運局、交通主管機關及相關專業技師公會會同審議,同意後始得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