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為113年8月12日。 |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 4 | 本案屬:■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或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內且應進行基地地下探勘者;□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依規定應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 |
| 5 | 本案為山坡地■水保計畫□簡易水保計畫申請案件(核定文號:水利局111年5月3日高市水保字第11133596200號函),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之日起一年內,檢附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2條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施工;申請使用執照應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
| 6 | 本案山坡地建築基地經本府111年5月3日高市水保字第11133596200號函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先行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申請建造執照應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申請使用執照應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
| 7 | 本案為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興辦事業計畫□開發許可案件,使用執照一併加註變更使用執照應依核准內容辦理。 |
| 8 | 本案為本府民政局112年10月31日高市府民宗字第11232379100號函核定之■興辦事業計畫書案件、□興辦工業人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書案件。 |
| 9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 10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102年1月1日全面實施) |
| 11 | 本案屬■高度在20公尺以上□高度在3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者,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 12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提示:7樓或21公尺以上) |
| 1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第一次申報勘驗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 14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 1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 16 | 未分類之拆除物為營建混合物屬性,請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一併交由已申領R0503再利用處理機構處置。 |
| 17 | 本案申請■全部或□部分拆除,拆除後請於原領( )高市、高縣 字第 號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已全部拆除作廢、□部分拆除面積 平方公尺。 |
| 18 | 併案申請(113)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292號拆除執照,拆除執照工程拆除前應提送「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備查,本局備查後始得進行工程拆除。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結案公文,申報建造執照開工備查。 |
| 19 | 部份拆除物主張分類後為營建剩餘土石方運至合法土資場者,該範圍應於拆除前上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址http:/www.soilmove.tw/)完成登錄第一階段土石方運送基本資料,並取得本局核准運送函後,始得開始清運,於完竣時上網完成第二階段申報。 |
| 2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一□二□三■四類建築物。」(提示:第一、二類勾選81~85等五項;第三類勾選81~84等四項;第四類勾選81~83、85等四項) |
| 21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5峰瓩。□綠化設置面積達平方公尺。 |
| 22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2處以上之電動機車充電區,並應配置電力線路及規劃行車路線。(本列適第一、二、四類)□垃圾處理及垃圾存放空間。(本列適第一類、第二類)□使用再生水。(本列適第三類總樓地板面積累積達8000平方公尺之高耗水產業)□親和性圍籬。(本列適第一類)。■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本列適第一至四類) |
| 23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2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5.47平方公尺。 |
| 24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得於領得使用執照前以光電系統租賃契約方式替代設置,於領得使用執照後3年內設置完成。」 |
| 25 | 本案位屬軍事禁限建管制範圍,絕對高度不得超過237.31公尺。 |
| 26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另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屬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之新開發社區者),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水利局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 27 | 本案施工如有使用塔式起重機具者,於申報開工時施工計畫書應檢附本府勞工局及交通局同意核備使用文件。如無使用者,起、承造人應檢具切結書。 |
| 28 | 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檢具「建築基地土地複丈成果圖」。 |
| 29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 30 | 五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地基調查有關地下探勘實鑽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1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
| 31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餘土外運者,請於開工後出土前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
| 32 | 本附表所列加註事項,係屬提醒事項,涉及其他相關法令之特別規定或專屬規定者,仍從其規定辦理。 |
| 33 | 本案建築工程如涉及公有樹木移植或修剪者,應依「高雄市都會植栽修剪管理注意事項」、「高雄市植栽修剪作業規範」、「高雄市植栽移植作業規範」向本局公園處備報或提出申請。 |
| 34 | 本案如有停車空間應設置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 |
| 35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 36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37 | 依據113年12月1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40432500號函同意取消備註內容第21項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5峰瓩,更正為「綠化設置面積達290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