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地號分割,地號變更,基地面積不變。(原青雲段348,349,350,351,354,355,356等7筆地號,變更為青雲段348,349,350,351,354,355,355-1,356等8筆地號)。 |
| 2 | 建築高度減少(原高度49.9M變更為49.4M,原15樓變更為14樓)。 |
| 3 | 戶數增加(原135戶,變更為156戶)。 |
| 4 | 建築面積減少,建蔽率減少。 |
| 5 | 容積樓地面積板減少,容積率減少。 |
| 6 | 總樓地板面積減少,圍牆長度減少,總工程造價減少。 |
| 7 | 景觀陽台面積減少1.08M2,高雄厝回饋金減少6394元。 |
| 8 | 汽車停車位增加,原134輛,變更為144輛。 |
| 9 | 綠建築檢討變更。 |
| 10 | 太陽光電發電容量變更,原17.7峰瓩,變更為18.0峰瓩。 |
| 11 | 平面變更,立面變更,門窗,剖面變更。 |
| 12 | 結構變更(結構分析程式:CSIETABSV9.5.0)。 |
| 13 | 其餘不變。 |
| 14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1214.18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 元(103/9/4訂定);□已於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新臺幣 元,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清回饋金餘額(105/1/11修正);□105/5/26;■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7189224元。 |
| 15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18.0峰瓩。□綠化設置面積達 平方公尺。 |
| 16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419.55立方公尺。 |
| 17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6558.72升/日或□生活雜排水利用處理量Wr= 公升/日。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 公升/日或□生活雜排水利用處理量Wr= 公升/日。 |
| 1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陽臺1116.18㎡,□外牆面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通用化設計之浴廁98㎡、交誼室 ㎡、昇降機 ㎡、□屋前綠能設施 ㎡、□屋後綠能設施(浴廁、廚房、餐廳、通道) ㎡,□室內天井上方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過樑處設置導風版 ㎡,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