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1年5月20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所設置之昇降機。 |
5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6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7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8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9 | 本案位於慈惠商九自辦市地重劃區(□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自辦重劃、□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0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3輛。」 |
1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2 | 依據核准日期111年7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36352200號函,因貴公司表示起造人欲重新規劃設計,故申請註銷該建造執照,本案尚未申報開工,依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領使用執照予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