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1年4月18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102年1月1日全面實施) |
6 | 本案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公有人行道與本案基地共構,依規定向本局養護工程處申請辦理。 |
7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提示:≧15層或高度≧50公尺、地下2層以上或實際開挖深度≧8公尺、公告指定之建築工程。) |
8 | 本案屬特殊結構之建築物。(提示:高度≧50公尺或<50公尺而有下列情形:RC跨度15公尺以上;地下開挖深度≧12公尺或超過3層;活動斷層或地質敏感地區地下開挖深度≧7公尺或>1層。) |
9 | 本案為開挖地下二層以上之建築物,應於連續壁工程之最後一單元完成階段及地下開挖底部以上第二或第三階段支撐,以通報單傳真、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書面通知本局完成深開挖建築工地巡檢。 |
10 | 本案屬■高度在20公尺以上□高度在3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者,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11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提示:7樓或21公尺以上) |
12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第一次申報勘驗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4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6 | 本案位於第29期重劃區(□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自辦重劃、□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7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1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依原核准圖說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不得設置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2009.06平方公尺。」 |
19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三民區水源段350地號等5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1517.73平方公尺。」 |
20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係交通影響評估案,起造人應依交通影響評估說明書辦理。」 |
21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景觀陽臺1796.88㎡,□外牆面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通用化設計之浴廁㎡、交誼室183㎡、昇降機㎡、□屋前綠能設施㎡、□屋後綠能設施(浴廁、廚房、餐廳、通道)㎡,□室內天井上方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過樑處設置導風版91.36㎡,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22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於建築基地內設置2處電動機車充電區,並應配置電力線路及規劃行車動線。」 |
23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設置有夾層及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24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174輛、自行車位2輛。」 |
25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2071.24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元(103/9/4訂定);□已於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新臺幣元,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清回饋金餘額(105/1/11修正);□105/5/26;■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17622455元。 |
2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一■二□三□四類建築物。」(提示:第一、二類勾選81~85等五項;第三類勾選81~84等四項;第四類勾選81~83、85等四項) |
27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24.18峰瓩。□綠化設置面積達平方公尺。 |
28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2處以上之電動機車充電區,並應配置電力線路及規劃行車路線。(本列適第一、二、四類)■垃圾處理及垃圾存放空間。(本列適第一類、第二類)□使用再生水。(本列適第三類總樓地板面積累積達8000平方公尺之高耗水產業)□親和性圍籬。(本列適第一類)。■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本列適第一至四類) |
29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513.07立方公尺。(提示:雨水貯集設施指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之雨水儲水槽淨容積空間,不包括水質處理過程之設備空間,第一、三類總樓地板8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第二類總樓地板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
30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8575公升/日或□生活雜排水利用處理量Wr=公升/日(第一、三類總樓地板面積8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第二類總樓地板面積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
31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2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3.12平方公尺。 |
3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33 | 本案位屬事軍事禁限管制範圍,絕對高度不得超過367.940公尺。 |
34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