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戶數變更(G7.G8.G9變成G7一戶) |
2 | 隔間變更 |
3 | 建蔽率容積率增加 |
4 | 總樓地板面積增加 |
5 | 圍牆長度減少 |
6 | 樓層數.樓高變更 |
7 | 增加高雄厝設計 |
8 | 總工程造價(增加1046971元) |
9 | 立面變更 |
10 | 門窗變更 |
11 | 剖面變更 |
12 | 汙水處理設施變更 |
13 | 結構變更(結構分析程式:CSIETABSVersion9.5.0) |
14 | 其餘不變 |
15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16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7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屬新市鎮特定區。」 |
18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景觀陽臺㎡,□外牆面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通用化設計之浴廁㎡、交誼室㎡、昇降機㎡、■屋前綠能設施44.39㎡、□屋後綠能設施(浴廁、廚房、餐廳、通道)㎡,□室內天井上方設置太陽光電設施㎡,□過樑處設置導風版㎡,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19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44.39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元(103/9/4訂定);□已於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新臺幣元,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清回饋金餘額(105/1/11修正);□105/5/26;■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75412元。 |
20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57.13立方公尺。(提示:雨水貯集設施指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之雨水儲水槽淨容積空間,不包括水質處理過程之設備空間,第一、三類總樓地板8000平方公尺以上,或第二類總樓地板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 |
2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