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0年12月03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本案依106年6月19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3條:「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一宗基地內,樓層在五層樓以下並建築面積在七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昇降機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每棟建築物,其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規定辦理。 |
5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6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7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8 | 使用執照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0 | 本案位於苓雅區公辦第41期重劃區(□區段徵收、■市地重劃、□自辦重劃、□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1 | 本案申請■全部或□部分拆除,拆除後請於原領(86)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1577號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已全部拆除作廢、□部分拆除面積平方公尺、□其他。 |
12 | 未分類之拆除物為營建混合物屬性,請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一併交由已申領R0503再利用處理機構處置。 |
13 | 併案申請(110)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474號拆除執照,拆除執照工程拆除前應提送「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備查,本局備查後始得進行工程拆除。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結案公文,申報建造執照開工備查。 |
14 | 部份拆除物主張分類後為營建剩餘土石方運至合法土資場者,該範圍應於拆除前上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址http:/www.soilmove.tw/)完成登錄第一階段土石方運送基本資料,並取得本局核准運送函後,始得開始清運,於完竣時上網完成第二階段申報。 |
15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