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0年9月3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6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7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 |
8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以港子埔一小段463-64地號、港子埔1607地號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至建築線。」 |
11 | 原領(108)高市工建築字第02291~02299號建照執照等9照併案繳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