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0年6月18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6 | 本案屬高度在20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者,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7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8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0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類建築物。」 |
13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5.5峰瓩。 |
14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2處以上之電動機車充電區,並應配置電力線路及規劃行車路線。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15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 ,其貯集容積 80.81立方公尺。 |
16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 2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 0平方公尺。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18 | 本案位屬軍事禁限建管制範圍,絕對高度不得超105.02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