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0年3月30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6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7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8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10 | 本案申請全部拆除,拆除後請於原領(69)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2273號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已全部拆除作廢。 |
11 | 併案申請(110)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10號拆除執照,拆除執照工程拆除前應提送「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備查,本局備查後始得進行工程拆除。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結案公文,申報建造執照開工備查。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以鼎盛段891、901(部份)地號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至建築線。」 |
13 | 本案位屬事軍事禁限管制範圍,絕對高度不得超過70公尺。 |
14 | 原領(109)高市工建築字第1022號建造執照、(109)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133號拆除執照,併案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