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0年1月22日。 |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 4 | 本案依106年6月19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3條:「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一宗基地內,樓層在五層樓以下並建築面積在七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昇降機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每棟建築物,其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規定辦理。 |
| 5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 6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 7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8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 |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 |
| 11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40.11立方公尺。 |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 |
| 13 | 本案位屬事軍事禁限管制範圍,絕對高度不得超過70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