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第一次建築執照掛件日期為110年1月28日。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本案依106年6月19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3條:「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一宗基地內,樓層在五層樓以下並建築面積在七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昇降機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每棟建築物,其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規定辦理。 |
5 | 本案為危險性丁類工作場所,請承造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勞工才可進場工作。 |
6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7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8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11 | 本案位於鳳山第77期重劃區(市地重劃),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13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17.51平方公尺),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84048元。 |
14 | 本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2峰瓩。 |
15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2.4立方公尺。 |
1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屋後綠能設施(浴廁、廚房、餐廳、通道)17.51㎡,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