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為重新規劃設計。 |
2 | 基地增加地號,原前金區民生段153-2地號變更為前金區民生段153-2、152地號等2筆。 |
3 | 本案併入前金區民生段152地號,增加建築面積,需增設防空避難設備,因現場施工困難,依據110年6月2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5140900號函,核准同意以繳納代金方式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應繳納代金292843元。 |
4 | 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法定空地增加。 |
5 | 容積率減少。 |
6 | 總樓地板面積,總工程造價增加410533元。 |
7 | 圍牆長度減少。 |
8 | 平、立面,門窗變更。 |
9 | 結構變更(結構分析程式:ETABSV9.5.0)。 |
10 | 其餘不變。 |
1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1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3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14 | 本案屬高度在20公尺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15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提示:7樓或21公尺以上) |
16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17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第一次申報勘驗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9 | 使用執照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2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 建築節能 )。」 |
21 | 本案係併同(■建造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提出申請防空避難設備24.93㎡繳納代金者,並於領取((■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時繳交代金新台幣2928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