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4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5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6 | 本案屬高度在20公尺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7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 |
8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9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0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1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13 | 本案位於高雄大學重劃區(區段徵收),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依原核准圖說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不得設置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762.71平方公尺。」 |
1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苓雅區苓東段440-10地號等1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381.34平方公尺。」 |
1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置有夾層及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65輛、自行車位33輛。」 |
18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805.88平方公尺),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2199381元。 |
1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20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9峰瓩。 |
21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2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263.51立方公尺。 |
23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33輛。 |
2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景觀陽臺729.61㎡,通用化設計之浴廁76.27㎡,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25 | 依據核准日期111年3月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132712700號函同意楠梓區援中段一小段219地號等1筆土地,符合 「高雄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同意申請設置建築基地外之樣品屋臨時性建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