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嗣後使用不得違反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附表一:工業區或不得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丁種建築用地之相關使用規定。」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6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7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8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9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1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以5888-10地號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至建築線。」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法定空地,依法不得違建。」 |
13 | 本案原領102高市工建築字第198號建造執照逾期失其效力。 |
14 | 本案申請全部拆除,拆除後請於原領(70)高縣建局建管字第284號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已全部拆除作廢。 |
15 | 併案申請(106)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236號拆除執照,拆除執照工程拆除前應提送「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備查,本局備查後始得進行工程拆除。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結案公文,申報建造執照開工備查。 |
16 | 部份拆除物主張分類後為營建剩餘土石方運至合法土資場者,該範圍應於拆除前上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址http:/ www.soilmove.tw/)完成登錄第一階段土石方運送基本資料,並取得本局核准運送函後,始得開始清運,於完竣時上網完成第二階段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