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景觀陽台2334.58㎡(增加976.62㎡),回饋金14,176,920元(增加5,388,850元)。 |
2 | 陽台與景觀陽台調整。 |
3 | 容積率減少,總樓地板面積增加,陽台面積減少,景觀陽台面積增加,立面變更,各層隔間變更,總工程造價增加13,672,757元。 |
4 | 結構變更,結構採用ETABSV9.7版。 |
5 | 其餘不變。 |
6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7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8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彙整,以利申挖。 |
9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10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11 | 本案屬特殊結構之建築物。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1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依原核准圖說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不得設置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1343.83平方公尺。」 |
14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2569.28平方公尺),107/4/26修正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5388850元。 |
1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16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12.4峰瓩。綠化設置面積達141.07平方公尺。 |
17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18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253.22立方公尺。 |
19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2輛。 |
2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景觀陽臺2334.58㎡,通用化設計之浴廁234.7㎡,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21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6031.62公升/日。 |
2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第一次掛件日期為104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