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本案依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3條:「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一宗基地內,樓層在五層樓以下並建築面積在七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昇降機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每棟建築物,其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規定辦理。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6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7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8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11 | 本案位於 第40期重劃區(市地重劃),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其道路及廣場已依計畫樁位成果開闢完竣,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2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23.16平方公尺),已於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148513元。 |
13 | 本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2.08峰瓩。 |
14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17.06立方公尺。 |
1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綠能設施23.16㎡,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