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4 | 本案為危險性丁類工作場所,請承造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勞工才可進場工作。 |
5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6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7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提示:15層以上或高度50M以上、地下2層以上或實際開挖深度達8M以上、公告指定之建築工程。) |
8 | 本案屬特殊結構應委託審查,於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外審機關審查合格文件始得申報開工。(提示:高度達50M以上或未達50M而有下列情形:RC跨度15公尺以上;地下開挖深度12公尺以上或超過3層;活動斷層或地質敏感地區地下開挖深度7公尺以上或超過1層;非屬承重牆、構架系統、抗彎矩構架系統、二元系統者;隔震設計建築物;都設會或預審小組決議需外審;經抽查認定需外審。) |
9 | 本案屬高度在20m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10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 |
11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12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3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4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6 | 本案位於第57期重劃區(市地重劃),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其道路及廣場已依計畫樁位成果開闢完竣,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7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1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1577.54平方公尺。」 |
1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新興區大統段二小段1431-2地號等1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788.76㎡」。 |
2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2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法定機車位81輛、實設機車位148輛、法定自行車位41輛、實設自行車位63輛。」 |
22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1966.36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10888719元。 |
2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24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10.4峰瓩。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69.27平方公尺。 |
25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垃圾處理及垃圾存放空間。 |
26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7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297.44立方公尺。 |
28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5701.21公升/日 |
29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41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0平方公尺。 |
3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景觀陽臺1808.61㎡,通用化設計之浴廁157.75㎡,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3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其使用、收益、修繕管理及維護由管委會為之」。 |
32 | 使用執照請加註「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或「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於專有部分之綠化設施或光電設施,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及相關規定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如有損壞應予以修復。 |
33 | 使用執照請加註「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或「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於專有部分之綠化設施或光電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公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及相關規定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如有損壞應予以修復。 |
34 | 使用執照請加註:「店鋪如設置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使用項目依規定,設置油脂截留器或油水分離器;或牙科、外科診所應設置截留器。」 |
35 | 「原領有(94)高市工建築字第02533號建造執照,未於94.11.3領得建造執照,申報開工,依據建築法弟54條第二項規定原執照失其效力,且原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繳銷作廢,本局95.5.11高市工務建字第095001371號函准予繳銷。 |
36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另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屬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之新開發社區者),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水利局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37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38 | 五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地基調查有關地下探勘實鑽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