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4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5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6 | 本案屬高度在20m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7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8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9 | 五層以下非供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1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 |
12 | 本案位於第25期重劃區(市地重劃),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其道路及廣場已依計畫樁位成果開闢完竣,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14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28.62立方公尺。 |
15 | 使用執照請加註:店鋪如設置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 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9條使用項目依規定,設置油脂截留器或油水分離器;或牙科、外科診所應設置截留器。」 |
16 | 原領有(81)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1357號使用執照,已另於104年8月25日申請(104)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296號拆除執照。 |
17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另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屬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之新開發社區者),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水利局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18 | 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檢具「建築基地土地複丈成果圖」。 |
19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20 | 五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地基調查有關地下探勘實?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