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本案依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3條:「住宅區及商業區之一宗基地內,樓層在五層樓以下並建築面積在七十平方公尺以下,且設有昇降機之非供公眾使用之每棟建築物,其各層樓地板面積十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規定辦理。 |
4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5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6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7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8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11 | 本案位於29重劃區(市地重劃),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其道路及廣場已依計畫樁位成果開闢完竣,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2 | 未分類之拆除物為營建混合物屬性,請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一併交由已申領R0503再利用處理機構處置。 |
13 | 本案申請全部拆除,拆除後請於原領(095)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479號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已全部拆除作廢 |
14 | 併案申請(105)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292號拆除執照,拆除執照工程拆除前應提送「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備查,本局備查後始得進行工程拆除。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結案公文,申報建造執照開工備查。 |
15 | 部份拆除物主張分類後為營建剩餘土石方運至合法土資場者,該範圍應於拆除前上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址http://www.soilmove.tw/)完成登錄第一階段土石方運送基本資料,並取得本局核准運送函後,始得開始清運,於完竣時上網完成第二階段申報。 |
1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17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19.68平方公尺),已於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268694元,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清回饋金餘額。 |
18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15.48平方公尺。 |
1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綠能設施19.68㎡度,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2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其使用、收益、修繕管理及維護由管委會為之」。 |
21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另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屬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之新開發社區者),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水利局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22 | 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檢具「建築基地土地複丈成果圖」。 |
23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24 | 五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地基調查有關地下探勘實鑽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