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依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規定,本案都市計畫農業區,經本府農業局104.1.19高市農務字第10333474800號函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局104.1.23高市教社字第10430412300號函(文號)核准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使用。 |
4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充。 |
5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6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控制、檢驗及查驗,並予紀錄。 |
7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8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9 | 本案違反建築法第25條擅自建造工程進度5%,完成部分仍應依規定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 |
10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11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3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15 | 使用執照請加註「建築物內各戶原未設置分間牆,爾後增設者,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辦理。」 |
1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類建築物。」 |
17 | 本案設置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109.64平方公尺。 |
18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 |
19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0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34.8立方公尺。 |
21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1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1.68平方公尺。 |
22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另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屬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之新開發社區者),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水利局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23 | 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檢具「建築基地土地複丈成果圖」。 |
24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25 | 五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地基調查有關地下探勘實?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