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地地號合併變更(申請範圍及面積不變)。 |
2 | 建築面積、建蔽率、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廢棄物數量變更增加,容積率變更減少。 |
3 | 總戶數由133戶變更增加為153戶。 |
4 | 汽車停車位變更增加9輛,機車車位變更增加31輛,另自行車車位變更增加9輛。 |
5 | 變更增加高雄厝景觀陽台及通用化浴廁設計。 |
6 | 基地綠化局部變更,綠覆率變更增加。 |
7 | 雨水回收貯集設施容量變更增加。 |
8 | 建築物立面及門窗變更。 |
9 | 變更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檢討,大樣圖說及比例等。 |
10 | 結構變更(依規定辦理結構外審)。 |
11 | 本次變更設計依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築執照預審。 |
12 | 結構分析程式:ETABS9.5。 |
13 | 圍牆長度變更增加70.69M(造價:113,811元)。 |
14 | 變更增設太陽光電設施10.07kw(造價:805,600元)。 |
15 | 總工程造價變更為178,578,519元(+11,454,705元)。 |
16 | 其他不變。 |
17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18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9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2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依原核准圖說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不得設置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1614.16平方公尺。」 |
2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121輛、自行車位50輛。」 |
2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法定空地、屋頂框架、陽臺,依法不得違建。」 |
23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635.06平方公尺),已於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新臺幣4615435元。 |
2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25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10.07峰瓩。 |
26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垃圾處理及垃圾存放空間。 |
27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8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264.78立方公尺。 |
29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50輛。 |
3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景觀陽臺501.06㎡,通用化設計之浴廁134㎡,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3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其使用、收益、修繕管理及維護由管委會為之」。 |
32 | 原領(85)高市工建築使字第00238號使用執照已併(103)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501號拆除執照申請全部拆除,拆除後請於原領(85)高市工建築字第00238號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已全部拆除作廢。 |
33 | 依10612.19高市府都發設字第10634763700號函位於高鐵路側公有人行道,承諾配合共構於原樹穴處,補植同行道樹種喬木一棵。 |
34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