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2 | 本案為自辦申請案件。 |
3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4 | 使用執照請加註「農業設施領有本府依103.6.30高市燕區農字第10330868700號高市燕區農字第10330868700、10330869000、10330868900號函同意許可為菇類栽培場等使用,同意面積為各112.02㎡;依法不得變更用途。且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其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其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 |
5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控制、檢驗及查驗,並予紀錄。 |
6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7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8 | 農舍、倉庫及汽車庫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電信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單位申請審查。 |
9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10 | 本案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於申領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備案函。 |
11 | 道路用地11.14㎡。 |
12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13 | 位於山坡地及地質敏感區建造申請案,有關地基調查地下探勘實鑽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