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適用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景觀陽台,通用化浴廁) |
2 | 本案重新規劃設計 |
3 | 地號變更,原新華段26~30地號變更為同段26地號(基地範圍及面積不變) |
4 | 總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價增加(+49243610元) |
5 | 建築面積及建蔽率變更 |
6 | 各層平面及面積變更 |
7 | 立面及建物高度變更 |
8 | 戶數變更 |
9 | 結構變更(結構程式:ETABSV9.70) |
10 | 中庭綠化及屋突層綠化變更 |
11 | 增設太陽能光電設施 |
12 | 停車數量變更 |
13 | 其他不變 |
14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15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6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17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18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19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20 | 本案屬高度在20m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21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 |
22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23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2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25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2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27 | 本案位於64期重劃區(市地重劃),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其道路及廣場已依計畫樁位成果開闢完竣,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28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2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依原核准圖說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不得設置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2466.96平方公尺。」 |
3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前金區民生段176-2、180-3、203-3、204-1、207-1、208-1地號、前鎮區光華段1508地號、新興區新興段四小段2345地號、楠梓區土庫段二小段500-1地號、藍昌段一小段878-2、888、鼓山區龍華段一小段881-1地號、小港區桂林段223-2地號等13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1233.16㎡」 |
3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交通影響評估案」,起造人應依交通影響評估說明書辦理。 |
3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置有夾層及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3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228輛、自行車位47輛。」 |
34 | 使用執照請加註「建築物內各戶原未設置分間牆,爾後增設者,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辦理。」 |
3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置昇降機,應定期申報公安檢查。」 |
3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法定空地、屋頂框架、陽臺,依法不得違建。」 |
37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1962.88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27375838元(103/9/4訂定)。 |
3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39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8峰瓩。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371.79平方公尺。 |
40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垃圾處理及垃圾存放空間。 |
41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42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600立方公尺。 |
43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22264.82公升/日 |
44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47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0平方公尺。 |
4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景觀陽臺1798.42㎡,通用化設計之浴廁164.46㎡,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4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其使用、收益、修繕管理及維護由管委會為之」。 |
47 | 使用執照請加註「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或「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於專有部分之綠化設施或光電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公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及相關規定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如有損壞應予以修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