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4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充。 |
5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6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控制、檢驗及查驗,並予紀錄。 |
7 | 本案應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
8 | 本案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公有人行道與本案基地共構,請依規定向本局養護工程處申請辦理。 |
9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10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11 | 本案屬(高度在20m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12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 |
13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14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6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18 | 本案位於市地重劃,依本局100年5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28396號公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9 | 拆除營建混合物(詳圖)182.68噸應分別依「高雄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辦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或一併交由處理R0503營建混合物機構依上述規定辦理。 |
20 | 本案申請全部拆除後請於原領(78)高市建築使字第00826號使用執照及存根加註:已全部拆除作廢。 |
21 | 併案申請(103)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080號拆除執照,拆除執照工程拆除前應提送「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備查,本局備查後始得進行工程拆除。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建築或拆除工程月報資料查核」,申報建造執照開工備查。 |
22 | 拆除營建混合物如運填至合法土資場者,應於拆除前上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址http://140.96.175.34)第一階段登錄拆除混合物流向取得基本資料表,交由本局(建管處第二課)核發核准運棄函,始得開始運棄。並於拆除完成上網第二階段申報。 |
2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2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2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類建築物。」 |
26 | 本案設置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136.85平方公尺。 |
27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 |
28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9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40.79立方公尺。 |
30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3輛。 |
31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32 | 位於山坡地及地質敏感區建造申請案,有關地基調查地下探勘實鑽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