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4 | 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之新開發社區),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水利局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5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充。 |
6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7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控制、檢驗及查驗,並予紀錄。 |
8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9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10 | 本案屬(高度在20m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11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 |
12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13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5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6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執照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應檢附消防變更核可文件申請申報開工或申請使用執照。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8 | 本案位於高雄大學(區段徵收),依本局100年5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28396號公告,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2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1283.39平方公尺。」 |
2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2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法定機車位72輛、實設機車位115輛;轉換為自行車位27輛。」 |
2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24 | 本案設置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308.25平方公尺。 |
25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 |
26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7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86.94 立方公尺。 |
28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4746.39公升/日 |
29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27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2.91平方公尺。 |
30 | 建築物開工前,承造人指派專人或由工地主任檢查有無入侵紅火蟻蟻群及蟻穴,填具「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現場清查紀錄表」(請至本處網站下載附表),起造人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該表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
31 | 位於山坡地及地質敏感區建造申請案,有關地基調查地下探勘實鑽資料,依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起造人應於建照核准後3個月內,將地質相關書圖文件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並自提交日起算妥善保存原始地質資料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