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 3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 4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畫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充。 |
| 5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 6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控制、檢驗及查驗,並予紀錄。 |
| 7 | 本案為公共建築物,應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 8 | 本案屬(高度在20m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 9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一並申請使用執照。 |
| 10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 11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1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 13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 1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 15 | 拆除營建混合物(詳圖)141.02噸應分別依「高雄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或一併交由處理R0503營建混合物機構依上述規定辦理。 |
| 16 | 係併同建照申請案件,原領(70)高縣建局建管字第16321號使用執照併案繳回註銷,該拆除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建築廢棄物處理完成證明文件應於申請建照竣工勘驗時檢具辦理。 |
| 17 | 併案申請(102)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346號拆除執照,拆除執照工程拆除前應提送「拆除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備查,本局備查後方得領取運送至大林蒲之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及始得進行工程拆除。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運送憑證,申報建造執照開工備查。 |
| 1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類建築物」。 |
| 19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 |
| 20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 21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3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6.4平方公尺。 |
| 22 | 本案依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3規定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64.98立方公尺。 |
| 23 | 依據106.8.3(106)高市工建築字第01638號併案註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