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請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通用化浴廁)。 |
2 | 基地合併為356地號,基地面積及法定空地面積減少(申請範圍不變)。 |
3 | 增加游泳池雜項工程造價。 |
4 | 建築面積及建蔽率增加。 |
5 | 1~29層樓地板面積變更。 |
6 | 總樓地板面積及總工程造價增加(+5,086,918元)。 |
7 | 法定汽車增加4輛,自行增設汽車減少4輛,汽車總數量不變。 |
8 | 部分隔間、立面、結構及門窗變更。 |
9 | 建築廢棄物數量增加。 |
10 | 部份樓層高度變更,總建築物高度不變。 |
11 | 增設B6F-29F排煙室、梯廳兼排煙室、梯廳兼走廊室內及天花板之室內裝修。 |
12 | 綠建築相關報告書變更。 |
13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14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5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1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5640平方公尺。」 |
17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487.57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2786733元,應於領取使用執照前繳清回饋金餘額。 |
18 | 本案設置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646.88平方公尺。 |
19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599.06立方公尺。 |
20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14603.24公升/日。 |
2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通用化設計之浴廁487.57㎡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2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其使用、收益、修繕管理及維護由管委會為之」。 |
2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建造執照第一次變更設計依建築技術規則總編第3條之4規定,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本報告書及評定書內政部105年4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50805565號函認可通過,評定書編號TABC防火避難/102EC009C-1。 |
2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284輛、自行車位129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