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適用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通用化浴廁) |
2 | 地號合併為青海段61地號,基地面積及面積不變。 |
3 | 建築面積,建蔽率增加 |
4 | 各層平面及面積變更,總樓地板面積及工程造價增加(+12,698,458元) |
5 | 各樓層高度變更,總高度不變 |
6 | 中庭、屋突綠化植栽變更 |
7 | 戶數變更 |
8 | 結構變更 |
9 | 停車數量變更,原汽車數量852輛變更為826輛,自行車數量原173輛變更為167輛,機車實設數量不變。 |
10 | 圍牆長度減少 |
11 | 增設太陽能光電設施18.36kwp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371輛、自行車位167輛。」 |
1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置昇降機,應定期申報公安檢查。」 |
1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法定空地、屋頂框架、陽臺,依法不得違建。」 |
15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835.37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7360654元(103/9/4訂定)。 |
1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17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18.36峰瓩。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221.7平方公尺。 |
18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垃圾處理及垃圾存放空間。 |
19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0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2332.44立方公尺。 |
21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雨水利用處理量Wr=29264.39公升/日。 |
22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167輛。 |
2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通用化設計之浴廁835.37㎡,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2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其使用、收益、修繕管理及維護由管委會為之」。 |
25 | 經會辦本府交通局示:「查本案前經本府106年3月6日高市府交運規字第10631790600號函辦理第二次變更設計並獲同意在案,核定戶數366戶、總樓地板面積113742.02㎡,尚與本次申請建造執照之內容一致」。 |
26 | 依據本局105年12月3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540532500號函建築技術諮詢小組105年第7次會議紀錄(提案五)決議:本案原則同意再延至106年3月31日前,且於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相關審查程序後30日內送請本府工務局復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