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併案變更公司負責人,容積移入量10%(793.44)平方公尺).地號變更為鳳西段5-1及道爺部段下菜園小段18-23地號,基地面積及範圍不變,本案重新規劃設計. |
2 | 2.取消1樓公共服務空間,平面變更,各層面積變更,總樓地板面積及總工程造價增加7,680,651元. |
3 | 3.建築面積,建蔽率,綠覆率增加,停車數量增加. |
4 | 4.法定機車位116輛.實設機車位87輛(轉自行車44輛)法定自行車位44輛,實設自行車位44輛 |
5 | 本案為危險性丁類工作場所,請承造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勞工才可進場工作。 |
6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7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執照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應檢附消防變更核可文件申請申報開工或申請使用執照。 |
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鳳山區新庄子段85-11地號等3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793.44㎡」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法定機車位116輛、實設機車位87輛;轉換為自行車位44輛。」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11 | 本案設置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293.08平方公尺。 |
12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可同時搭載人員及自行車之昇降機。垃圾處理及垃圾存放空間。 |
13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14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308立方公尺。 |
15 | 本案應設置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生活雜排水利用處理量Wr=32公升/日 |
16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44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