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機車數量90輛,自行車數量51輛 |
2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屬本府水利局公告污水下水道實施地區及通水地區者,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5 | 依下水道法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超過100戶或500人居住規模之新開發社區),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水利局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6 | 本案採用現場構築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須於配筋完畢未搗築混凝土前,申報勘驗。 |
7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8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控制、檢驗及查驗,並予紀錄。 |
9 | 本案為公共建築物,應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10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11 | 本案屬特殊結構應委託審查,於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外審機關審查合格文件始得申報開工。 |
12 | 本案屬(高度在20m以上,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局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13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14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6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7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執照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應檢附消防變更核可文件申請申報開工或申請使用執照。 |
1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1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辦理。」 |
2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 |
2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或依高雄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要點設計設置;地下一 層增設停車空間50輛供公眾使用。」 |
2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法定機車位90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