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定機車停車位110輛 |
2 | 本案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屬水利局公告實施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地區者,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5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消防單位審查合格發給核准文件始得申報開工。 |
7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執照變更設計涉消防設備變更者,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消防變更核可文件。 |
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電氣設備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訖之電力設備圖說及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9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節能、綠建材) |
10 | 本案新建剩餘土石方48218.47噸應依「高雄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1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要點設計設置;地下一、二層增設停車空間50輛供公眾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