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 3 | 屬水利局公告實施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地區者,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 4 | 除「農舍、倉庫及汽車庫」等類似用途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5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消防單位審查合格發給核准文件始得申報開工。 |
| 7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辦理執照變更設計涉消防設備變更者,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消防變更核可文件。 |
| 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電氣設備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訖之電力設備圖說及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 9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 10 | 本案為公共建築物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案件。 |
| 11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節能、綠建材) |
| 12 | 本案新建剩餘土石方31465.53噸應依「高雄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 1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 |
| 14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高雄縣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要點設計設置;地下一 層增設停車空間33輛供公眾使用。 |
| 15 | 本案係建造執照高度50m以上或地下開挖2層以上,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說明會備案。 |
| 16 | 本案屬(高度在20m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者)應設置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電機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府建管處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電機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 17 | 本案採用現場構築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須於配筋完畢未搗築混凝土前,申報勘驗。 |
| 18 | 101.8.28本案依高市工務建字第10135119500號申請取消加註事項第09項『六層以上.....技師簽證設備圖說備查』,新增加註事項:『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應申請雜項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