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起造人應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辦理。 |
3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新市鎮特定區」。 |
4 | 污水下水道通水地區於施工階段應向本局水工處申請建築線銜接雨、污水下水道部分之審查及查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本局水工處發給之接管合格證明文件。 |
5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請於核發使用執照時加註) |
6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7 | 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以下、5樓以下、5戶以下、合計契約容量未達150KW之倉庫,於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審查電力圖說合格證明。電力設備圖說由起造人委託設計人逕向電力事業單位申請審查。 |
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9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塞。 |
10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六課彙整以利申挖。 |
11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 |
12 | 本案位於第高坪特區第二期區段地區,依本局99年4月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90012563號公告,免申請指示建築線。 |
13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