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結構採用程式MIDASV7.41版。 |
2 | 本案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3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4 | 請逕洽各機關查詢申請地點是否位於該管轄區排水(河川局、本府、農田水利會、區公所),倘施設影響鄰近排水及造成任何災害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解決。 |
5 | 屬實施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地區者,設備設計圖說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報開工,施工完竣須經本府水利局審查合格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6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訖查之電力設備圖說。 |
7 | 除「農舍、倉庫及汽車庫」等類似用途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8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節能) |
9 | 本案新建剩餘土石方727.77噸應依「高雄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0 | 本案留設之保留地,應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辦理分割完竣。 |
11 | 依據102年5月2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2333947000號函,同意申請工程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