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2 | 本案設置之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3 | 本案結構應委託外審,於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外審機關審查合格文件始得申報開工。 |
4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5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起造人應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辦理。 |
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本市前鎮區瑞隆段2小段637地號、瑞崗段3小段677地號、光華段1547、1548地號、三民區三塊厝段1130-2地號、中都段3小段900-2、902地號等7筆土地,辦理面積為744平方公尺)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三民區中華段2小段1541地號、三塊厝段2小段1366地號等22筆土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4137.84平方公尺」。 |
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依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設計,地下30輛供公眾使用」。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法定機車位105輛」。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11 | 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下水道工程處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12 | 污水下水道通水地區於施工階段應向本局水工處申請建築線銜接雨、污水下水道部分之審查及查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本局水工處發給之接管合格證明文件。 |
13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4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15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1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8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塞。 |
19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六課彙整以利申挖。 |
20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 |
21 | 本案屬公共建築物,應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22 | 公有人行道與本案基地共構,請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養工處申請辦理。 |
23 | 使用執照請加註(建築物內各戶未設置分間牆,爾後增設者,應依建築法第77-2條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辦理)。 |
24 | 依據100年05月06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00026380號執照加註:三民區中華段二小段1406、1407、1408、1408-1地號土地申請設置工程樣品屋,應於領得用執照後2年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