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築物施工至頂層查驗前應申報昇降設備開工備查。 |
2 | 本案設置之避雷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3 | 本案結構應委託外審,於申報開工時一併檢附外審機關審查合格文件始得申報開工。 |
4 | 本案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於申報開工時應委託有關專業技師設計並檢具設備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檢附上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5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起造人應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辦理。 |
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本市楠梓區莒光段一小段772地號等16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5587.66平方公尺」。 |
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 |
9 | 使用執照請加註「法定機車位200輛」。 |
10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11 | 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於施工勘驗前需經本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審查合格,並於施工完成經下水道工程處檢查竣工合格,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12 | 污水下水道通水地區於施工階段應向本局水工處申請建築線銜接雨、污水下水道部分之審查及查驗。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本局水工處發給之接管合格證明文件。 |
13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4 | 本案於申報開工前應提送施工計畫書送本局建造執照施工計畫諮詢會諮詢。 |
15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
1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18 | 風管及其他設備管線貫穿防火區劃處,應以防火材料填塞。 |
19 | 申報開工後須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府工務局工程企劃處第六課彙整以利申挖。 |
20 | 結構混凝土施工時,應依工作進度執行品質管制、檢驗及查驗,並予記錄。 |
21 | 本案為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丁類工作場所,請承造人向當地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勞工才可進場工作。 |
22 | 本案屬公共建築物,應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23 | 公有人行道與本案基地共構,請依規定向本府工務局養工處申請辦理。 |
24 | 本案位於第44重劃區(市地重劃),依本局99年4月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90012563號公告,免申請指示建築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