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3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4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新興區新興段三小段686-1地號等1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640.92㎡。 |
5 | 本案實設機車位137輛、自行車位27輛。 |
6 | 本案法定空地、屋頂框架、陽臺、依都市計畫規定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淨寬2公尺人行步道,依法不得違建。 |
7 | 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類建築物。 |
8 | 建築物產權移轉前,應完成電信設備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