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3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2211.36平方公尺。 |
4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鳳山區竹子腳段267-210地號、竹子腳段267-211地號、五甲段167-3地號、五甲段167-4地號、五甲段167-5地號、五甲段167-8地號、五甲段167-9地號、苓雅區林德官段1106-1地號等8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1105.68㎡。 |
5 | 「本案係交通影響評估案」,起造人應依交通影響評估說明書辦理。 |
6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7 | 本案實設機車位190輛、自行車位86輛。」 |
8 | 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9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景觀陽臺3433.96㎡,通用化設計之浴廁221.14㎡,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10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屬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其使用、收益、修繕管理及維護由管委會為之」。 |
11 | 本案設置昇降機,應定期申報年度安全檢查。 |
12 | 本案法定空地、屋頂框架、大井、陽臺,依法不得違建。 |
13 | 本案管委會使用空間、門廳兼梯廳、各層梯廳及排煙室有申請室內裝修。 |
14 | 建築物產權移轉前,應完成電信設備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