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3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4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1420.11平方公尺。」 |
5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鳳山區新甲段1087-1地號、文英段2143-3地號等2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546.87㎡」 |
6 | 「本案設有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7 | 「本案實設機車位102輛、自行車位29輛。」 |
8 | 「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9 | 「本案法定空地、屋頂框架、陽臺、天井,依法不得違建。」 |
10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109.38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1035396元,納入高雄市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統籌運用辦理。 |
11 | 「本案管委會使用空間、公共服務空間、各層排煙室及走廊兼梯廳有申請室內裝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