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3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4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5 | 「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類建築物。」 |
6 | 本案設置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86.01平方公尺。 |
7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 |
8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22.85立方公尺。 |
9 | 「本案設置法定騎樓,依法不得設置障礙物妨礙通行或封閉作為居室使用。」 |
10 | 「本案設置昇降機、機械停車位共22輛,應定期申報公安檢查。」 |
11 | 「本案法定空地、陽臺,依法不得違建。」 |
12 | 「本案設有綠化設計,依法不得移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