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起造人應依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書辦理。 |
3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本市三民區水源段34、48地號、前鎮區愛群段2939地號等3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2596.30平方公尺」。 |
4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 |
5 | 「本案係依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設計,地下23輛供公眾使用」。 |
6 | 「法定機車位95輛」。 |
7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8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9 | 「本案設置昇降機,應定期申報公安檢查。」 |
10 | 「本案法定空地、屋頂框架、陽臺依都市計畫規定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淨寬4公尺人行步道,依法不得違建。」 |
11 | 「本案設有綠化設計,依法不得移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