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3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4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辦理,設置景觀陽臺28.44平方公尺,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5 | 「本案設置法定騎樓,依法不得設置障礙物坊礙通行或封閉作為居室使用。」 |
6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28.44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115538元,納入高雄市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統籌運用辦理。 |
7 | 依據106年3月28日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檢討之陽台說明同意更正。(文號:高市工務建字第1063225740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