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3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4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1172.96平方公尺。」 |
5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三民區鼎金段1069、1071地號、楠梓區土庫二小段348、349地號、苓雅區過田子段587-10地號、正言段13地號、楠梓區右昌一小段359-2地號等7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638.28㎡」 |
6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7 | 「本案設法定及實設機車位51輛、法定自行車位26輛。」 |
8 | 「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9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景觀陽臺150.96㎡,通用化設計之浴廁90.34㎡,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10 | 『「依高雄市建築自治條例」或「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於共用部分之綠化設施光電設施,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及相關規定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如有損壞應予以修復。』 |
11 | 『「依高雄市建築自治條例」或「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設置於專有部分之綠化設施或光電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法及相關規定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如有損壞應予以修復。』 |
12 | 「本案高雄厝設計經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4年4月2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3077800號函同意。」 |
13 | 本案屬高層建築物,室內設計不使用燃氣設備,日後如使用備燃氣設備,應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規定,以一小時防火構造予以區劃分隔,另須與辦理室內裝修申請。 |
14 | 「本案設置昇降機,應定期申報公安檢查。」 |
15 | 「本案法定空地、陽臺,依法不得違建。」 |
16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241.3平方公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回饋金新台幣1583532元。 |
17 | 「本案設有綠化設計,依法不得移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