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3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辦理。」 |
4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 |
5 | 「本案依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或依高雄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要點設計設置地下1、2層增設停車空間62輛供公眾使用。」 |
6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本市三民區鼎中段171-1、三塊厝段1194-1、大港段2小段968-1、有光段853-1、灣復段486-2及小港區孔宅段742-6、743-1地號及楠梓區土庫段3小段439-1地號及苓雅區福東段2928地號等9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5734.38平方公尺。(本案鼓山區內惟段4小段18地號未納入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
7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8 | 「本案設法定機車停車位轉換自行車停車位後實設123輛、法定自行車位實設60輛。」 |
9 | 「本案法定停車地下218輛、鼓勵停車地下62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