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
3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4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規劃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供通行或休憩使用,獎勵樓地板面積1231.75平方公尺。」 |
5 | 「本案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案件,送出基地(三民區三塊厝段1244-3、1294-1地號、澄清段一小段343地號、新興區新興段一小段446、447地號、新興區新興段三小段901-1地號等6筆土地)容積移轉至本申請基地,經本府核定接受基地容積移入量為635.9㎡」 |
6 | 「本案設有夾層、挑空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7 | 「本案設法定機車位62輛、實設機車位89輛;轉換為自行車位24輛。」 |
8 | 「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二類建築物。」 |
9 | 本案設置屋頂綠化設置面積達251.28平方公尺。 |
10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187.65立方公尺。 |